核定「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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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如附件),業於97年1月23日核定發布。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部頒訂之各種純益率標準以上並繳清稅款者,即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指出,96年度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與95年度比較,主要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9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增訂「鋼鐵鍛品製造」、「其他金屬小型容器製造」、「其他金屬鍛品製造」、「其他住宿服務業」、「不動產代銷」、「宴席包辦」、「軸承、動力傳動裝置製造」、「抽通風機製造」等8業別,並增訂各業別之純益率,除不動產代銷業訂為10%外,餘均訂為6%。 二、明定社團法人醫院及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不動產代銷業不適用該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