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以上,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繳稅款及處罰鍰外,將停止其營業;如經執行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係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短漏開統一發票三次以上者。又依同法第53條規定其停止營業處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該局說明,近日財政部發函重申,營業人有上述情形經執行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將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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