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規定已修正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規定,已於96年12月12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於96年12月14日起生效。本次稅捐稽徵法第18條之修正,使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8條修正後,與一般民眾較為相關的是留置送達的規定,即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文書,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倘不能為留置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希望納稅義務人皆能依規定於各稅限繳日期內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阮宜君,聯絡電話:23051111轉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