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無法作為移轉土地未辦保存登記地上建物之基地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位陳小姐來局詢問,她想要賣掉在高雄所有未辦建物登記的老房子,並申請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不知道是否屬於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之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基地之認定,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未將全部基地地號記載時,應憑土地所有權人檢送之下列資料予以認定:
1. 以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2. 如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檢送上述資料時,以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結果」、「建物勘測成果表」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而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依規定應等到公告完成無人異議,並登記完畢後,始得發生其登記效力,所以陳小姐不宜以上開建築物完工明書所載之基地坐落作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