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劉先生來電詢問: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可否以該裁定書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己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開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等資料,係為協助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而未聲請強制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從而稽徵機關自無法提供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061】 新聞稿提供單位:服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素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