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載有金錢給付義務之保護令可否申請查調相對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小姐問:已取得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載有金錢給付義務之保護令,如相對人未依規定給付時,可否申請查調相對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債權人(即被害人)持有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載有金錢給付義務之保護令,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一,於保護令有效期間,若債務人(即相對人)未依規定對待給付時,自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國稅局說明,張小姐只要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或簽名)及前述經法院核發載有金錢給付義務之保護令正、影本,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即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至若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05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李俊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