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促銷附贈物品或舉辦抽獎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00大賣場詢問: 農曆年將至,該賣場為擴大促銷並回饋消費者,凡購物達到一定金額,即附贈物品,若達到某金額以上更將贈送摸彩券,最高獎品有自用小客車,這些贈品及摸彩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等,依財政部88年2月25日、90年3月9日台財稅第881900041、0900451682號函釋,其購入之贈品(摸彩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05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