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得被查獲,除補稅外,依法將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某一案件發現,受調查人甲君於93年5月間出售A公司股票200餘萬股,取得股款1億餘元,乃就甲君取得鉅額售股款之資金去向,查核有否涉及課稅情事。依買方乙君提供之付款資料進一步追查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於93年8至10月間收取乙君開立之3張支票後,除小額現金提領及轉匯入第三人丙君之銀行帳戶600萬元外,其餘大部分資金均轉存本人定存或購買基金及債券;惟匯款予丙君600萬元部分,該局發現丙君係該次股票買賣契約書上之見證人,分別函請甲君及丙君說明,查得丙君取得之該筆款項係屬仲介股票買賣之佣金收入,經調閱資料,發現丙君雖已依規定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申報該筆佣金,除發單補徵丙君93年度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