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企業投保員工退職保險或各類團體險已蔚為風潮,但公司也常會因內部政策或法令變更,將保險解約或更換新保單,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保險解約收入及賠償收入皆應依法申報收入,否則將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或保險解約收入時,應列報為「其他收入」,部分公司將其列記在保險費科目項下沖回,是不正確的作法;又如因有損害損失而取得之保險理賠,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也應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或「其他損失」項下,部分公司採用損失金額與賠償金額的差額列報,亦是不正確的作法。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於蒐集歸戶保險給付資料中發現,該公司漏未將員工退職保險解約所取得解約金300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該公司雖提出說明是被保險人員誤導才未申報,不過這仍不能免除公司申報義務,所以該公司除被補稅75萬元外,還須裁處罰鍰6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受到處罰,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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