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稅局查核確實之外銷損失,得就營利事業負擔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銷」在臺灣經濟發展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是創造我國高額外匯存底奇蹟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莫不卯足全力,積極拓展外銷市場。不過,只要是生意,就同時存有發生損失的風險,外銷業務亦不例外,常見的外銷損失有:因買賣?方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或因風災、水災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等,營利事業如發生這些外銷損失時,究竟可否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如能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反之,外銷損失如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能認列為營利事業之損失;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除應檢具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付)等外,尚應視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有結匯或匯(轉)付之銀行證明文件。
二、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國內以新臺幣支付賠償者,應取有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日前查核轄區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之公司申報案時,發現其94年度銷售資訊產品至日本,因所購買原料-電子零件發生瑕疵,致資訊產品出現接觸不良,遭到日本進口商索賠約新臺幣800餘萬元而申報同額之外銷損失。然該局查核時,因該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及實際支付賠償等文件,該筆外銷損失遭到剔除並補稅約新臺幣20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時,務必特別注意取具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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