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之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因前揭贈與財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併同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之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還需加處漏稅額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檢舉案件時,發現甲君生前將郵局存款帳戶中200萬元提轉定存至其長女之郵局存款帳戶,涉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情事,嗣後其長女主張當初該筆款項係其父轉贈其母,僅是母親不願讓其父知悉其存款金額,才借用其郵局帳戶,然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之配偶尚有其他帳戶可供使用,且該筆款項定存到期後,仍繼續存放於長女之郵局存款帳戶,應認係甲君死亡前贈與其長女200萬元,故除應補徵贈與稅外,該筆款項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按違章論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勿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以免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