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簡單方便又安全,免擔心逾期繳納稅捐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項稅捐均定有繳納期限,納稅人如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如常因工作繁忙,忘記按期繳納稅款而加滯納金或受處罰鍰,納稅義務人應繳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納稅義務人可攜帶存摺及開戶印鑑章至該局(或分局)多功能櫃台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申請書?,即可完成轉帳納稅手續,免支付任何費用,日後不必攜帶現金繳稅,免操心被搶或遺失,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扣款,不會有利息損失,亦不必顧慮逾期繳納受罰。
該局並提醒民眾,轉帳納稅的約定,依規定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請,97年度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開徵,欲辦理轉帳納稅之民眾,請記得於1月底前向該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