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期間對國外學校之捐贈,不可列報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劉太太問:小孩於留學期間對國外之捐贈,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留學期間,以捐贈名義捐款給就讀學校並取得該校開立之捐贈收據,該國外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明: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國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因此,納稅義務人對國外教育機關之捐贈,即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07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