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區某里長問: 為維護鄉里治安和減少竊案之發生,特成立○○里守望相助小組,經費來源全由熱心公益之里民或企業贊助,請問該贊助款可否由小組出具收據,列為所得稅減除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依財政部73年1月25日台財稅第50555號函釋,尚非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公益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其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即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07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 助理員 姓名: 黃淑敏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