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綜合所得稅該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鶼鰈情深幸福美滿固然令人羨慕,但萬家燈火之下,並非每個家庭都是和樂融融快樂溫馨,夫妻情感不睦大打出手者,時有所聞,夫或妻遭受到另一方施暴,致不堪共同生活者,其綜合所得稅該如何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夫妻間如有因配偶施暴而分居,致無法合併申報時,如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可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及註明已分居,並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即可。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稽徵機關對檢附保護令之申報案件,於辦理所得歸戶計算應納稅額後,在分別發單補徵時,核定通知書將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則不予註明,以保護家庭暴力事件之受害人。 【#06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