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存續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不依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這些債務包括欠繳之稅捐及罰鍰,清算人不聲請宣告破產,即將有關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者,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故其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國稅局提醒清算人,如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時,應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否則即使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063】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