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財政部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扣繳所得稅款,免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說,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053】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