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自96年4月1日起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應屬權利金性質之案件,尚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故否准適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另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我國境內從事前揭業務亦得申請。
該局於審查時發現,部分申請案件,其提供服務所產出之報告或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人所有,或屬影片、軟體、專屬技術或秘密方法之授權提供使用等,其性質屬權利金收入,已非前揭稅法規定之範圍,故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目前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上開申請案件逐年增加,外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納稅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所得稅法第25條?區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