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款應如何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會計小姐問: 公司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款應如何申報收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為減少營利事業負擔,並達到政府補助的美意,營利事業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則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列支費用。 【#07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 助理員   姓名: 黃淑敏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