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眼科診所問: 該診所為利用其專業知識,擴大服務患者,擬增設眼鏡販售,不知要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免課徵營業稅。惟眼科診所銷售眼鏡,依財政部78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80216832號函釋,非屬前開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類此情形,獸醫師經營犬美容、犬旅社,婦產科經營坐月子中心,皮膚科診所販售美容產品、、、亦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06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