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下室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不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沒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該處指出,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為停車場,卻空置不作停車使用;或雖供停車使用,惟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