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購人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惟因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已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不動產買賣,應申報繳納契稅。承購人應於所承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處籲請承購預售屋之納稅義務人,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