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申請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財政部核釋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仍不能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核釋有關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應依該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函訂「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至於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請其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