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以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雖然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則不能適用,民眾於訂定契約時應注意「買賣」和「贈與」課稅上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