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已逾契稅申報期間才拆除,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1/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向法院標購之房屋,買受人自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建物所有權。縱因拍定後地上物被第三者占用,並不影響其擁有該房屋所有權之事實,買受人仍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假如房屋滅失時間是發生在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內者,方可免申報繳納契稅;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