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或存款藉以降低綜合所得稅稅負之分散所得行為,借用人除被追補所漏稅款外並將依漏稅送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A君每年所得總額均在80萬元左右,但是A君94年間卻投資B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億5千餘萬元,並於94年間獲配B公司股利1,500餘萬元。因其所得與投資金額之間差額頗大,且A君亦為B公司之員工,其投資之資金來源顯有疑點,經調查A君所有買賣股票之銀行帳戶存提明細資料,發現該等銀行帳戶主要進出對象係B公司之負責人C君,經約談後C君亦坦承該等帳戶係其向A君借用,結果除將A君該等帳戶之利息所得及獲配之股利所得回歸至C君併計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稅外,並就所漏稅額部分裁罰。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以借用他人帳戶投資股票,藉以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進而減少應納所得稅,係逃漏稅行為,除了補稅之外還須處罰,民眾萬萬不可心存僥倖,以免偷雞不著蝕把米。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97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