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單位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營業人接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從事研究開發,如果研究成果係歸屬政府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若研究成果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研究成果係由政府有關單位及營業人共同享有,則所收取之補助款仍屬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亦必須要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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