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度再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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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前揭「一年內」係指營業人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為止,其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言。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停業處分後,倘營業人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