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超額分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時,應檢視應計入或應減除項目,以免漏未計入應減除項目而致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補稅送罰。
該分局指出,最近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該營利事業申報期初餘額雖與稽徵機關核定之93年度期末餘額相符,惟申報時漏未計入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致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虛增,導致可扣抵稅額比率虛增,致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的情形,除責令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外,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罰鍰。
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時,應注意有無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