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竊盜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家中遭竊,發生財物上重大損失,已經向警察局報案,所發生之竊盜損失可不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個人發生竊盜損失並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範圍,所以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另所謂災害損失係指遭受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且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據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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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