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某汽車公司陳小姐問:我們公司想將原來預備銷售之小客車轉供公司自行使用,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 人小客車,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