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分派權利之課稅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楊小姐問: 公司股東自願放棄股利分配,是否仍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拋棄股利分配之情況下,是否予以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以拋棄分派權利之時點為認定基準,股東如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故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係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0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