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視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即使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將受贈財產出讓,仍然要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併計課稅。但是,如果親屬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親屬之財產,其併計遺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該贈與標的為土地,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出售者,其併計遺產價值應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該局指出,前揭所稱「時價」,土地係指公告現值,房屋係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係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未公開上市、上櫃或非屬興櫃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