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出廠或進口者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單獨出廠或進口者,非屬彩色電視機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另廠商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其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彩色顯示器或電視調諧器於出廠(或進口)後,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