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短開發票達三次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一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達三次者即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且經執行第一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籲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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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曾課長,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