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不再替民眾開減稅證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協助民眾申請扶養親屬免稅額節稅的村里長證明,即日起失效。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明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民眾不能再以村里長開立「無謀生能力」或「同居事實」文件,做為
減稅證明。
該分局指出,稅捐機關將從嚴審視民眾申報扶養親屬的事實,認
定納稅人能否享有免稅額的權利。特別是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如叔
、伯、甥、舅、媳等,其需提出更具體的扶養證明,如戶口名簿、確
切扶養事實證據(如匯款資料外),稅捐機關還將審視受扶養的其他
親屬父母是否確實無力扶養,才會准予列報。
如有疑問請洽: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7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