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金融機構存款獲有利息所得,若以該存款向銀行質借所產生之利息支出,核非該利息所得之減項,所得仍應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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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尚無利息支出得與利息所得相互抵扣之規定,是以有所得仍應依法據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君於臺灣銀行某分行存款獲有利息所得,其亦以同筆存款向該分行質借而有利息支出,而以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支出,以為無所得無須申報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予以補稅處罰,○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駁回意旨略以,所得稅法尚無利息支出得與利息所得相互抵扣之規定,○君當年度所得總額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辦理申報繳稅,惟未申報,除補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