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人欲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或稽徵機關釐正房屋稅籍之原則有三: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已檢附拋棄書及分割協議書者,稽徵機關即主動依分割協議書之內容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如無檢附上開資料,稽徵機關於接獲遺產稅通報資料時,即通知繼承人檢附上開文件憑以釐正稅籍。
(二)繼承人如未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而稽徵機關已憑遺產稅申報資料釐正稅籍之案件,嗣後繼承人檢附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要求更正稅籍者,仍准予辦理,並免徵契稅,惟以一次為限。
(三)如繼承人繼承房屋,係因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等方式指定,非基於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有分割協議書之事實時,如其所提示之代筆遺囑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足以表彰確為合法繼承人者,仍准予以遺囑方式申辦釐正房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