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之股份或簽證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年1月1日出售A公司股份予外國法人,並由代徵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30/00之證券交易稅,經該局查得A公司雖為股份有限公司,惟未依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財產交易,爰通知甲君提供原始購入成本,經查核有財產交易所得核課所得稅,至溢繳證券交易稅額得予退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持有之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連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