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王先生問:
日前接獲貴局通知補繳綜合所得稅稅單,經查係委託朋友代為填寫申報書並申報,因朋友疏忽而有漏報所得,是否可以主張免罰?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復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學生)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因此,納稅義務人不能認為綜合所得稅係委託朋友(學生)代為填報申報書而主張免責。【#09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