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可否查調被繼承人之所得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方先生問:持有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可否查調被繼承人之所得、財產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管理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財政部71年7月9日台財稅第35151號函意旨,其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納稅義務人,故申請人只要檢附法院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國民身分証正、影本及被繼承人除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即可申請查調。

國稅局同時提醒相關當事人,如要委託他人申辦查調所得財產資料,記得要攜帶下列文件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辦理:委任書或授權書、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即發還)、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留存備查)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以便能即時順利完成查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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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