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以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先生問:
最近整理96年11、12月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1張係11月初消費,但店家誤用9、10月之發票開立,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罰。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財稅第780658861號函規定,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
至於買受人,不論係取得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或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均應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開獎號碼對獎。例如11月初消費,拿到9、10月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9、10月之開獎號碼;同樣12月底消費,拿到下年度1、2月之發票,不能對11、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08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