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關於公司組織型態之營業人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或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兼營是類營業項目時,應自核定後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電動玩具遊樂場,按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及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釋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並適用1﹪營業稅稅率;惟營業人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及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時,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有關電動玩具遊樂場部分亦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以資一貫。
國稅局籲請該行業營業人確實依營業項目性質報繳營業稅,若有疑異亦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高雄市國稅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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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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