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律師事務所96年開張,係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聽說要轉開扣繳憑單給各執行業務者,要如何填寫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扣免繳憑單申報後,依規定應於2月10日前填發扣免繳憑單(備查聯)予所得人,以便其於5月底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收到扣免繳憑單後,則應於3月20日前轉開扣繳憑單給聯合執業之各執行業務者,俾憑作為抵退所得稅之依據。
該局再加以說明,有關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轉開各執行業務者扣免繳憑單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扣繳單位欄之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均應填主事務所資料。
二、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填入「0」、空白或「*****」符號,扣繳率無須填載。
三、扣繳稅額欄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載入。
四、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06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許淑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