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因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所以有些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凡是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也可以不必併入遺產申報繳稅,導致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這些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於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某甲生前出售1批土地,將部分土地款2,000萬元?入其配偶帳戶內,因屬2年內贈與,繼承人未申報或揭露,經該局併入遺產課稅外,並處1倍罰鍰。所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此類財產之申報繳稅,避免因誤解稅法之規定而影響權益。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97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