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提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營造公司於各項已完工工程中,基於穩健原則,列報預估之保固工程款費用約980萬元,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而遭該局全數剔除,並核定補徵稅額約250萬元。 為避免公司行號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該局特別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可列報項目說明如下: 一、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之存貨跌價損失。 二、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規定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第94條之備抵呆帳。 四、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第99條第4款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賴振揚,電話:23051111轉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