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需補稅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清查作業97年仍列入財政部防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之重點工作項目,稅務局除每月擇期與警察局交通隊、監理機關組成「稅警監聯合查緝小組」,於縣內各重要路段,實施車輛靜態檢查外,另將針對行駛中車輛進行錄影,舉發欠繳使用牌照稅或牌照被註銷等違規之車輛,請車輛使用人注意。
稅務局說明,民眾若因疏忽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使用於公共道路而被查獲,除需補稅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而將報停、繳(註)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上,除依規定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例如甲君有A車乙輛,假設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繳納期間為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甲君因故遲未繳納,而在96年6月30日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查獲,除應補繳稅額11,230元外,並應繳納11,200元罰鍰(罰鍰算至佰元)。承上例,若甲君於95年遲未繳稅且逾期未檢驗車輛經監理機關於95年10月17日逕行註銷牌照,而於96年6月30日被查獲者,除補繳95.1.1至95.10.16使用牌照稅8,891元及95.10.17至96.6.30使用牌照稅7,907元外,尚須分別處罰1倍(8,800元)及2倍(15,800元)之罰鍰計2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