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書收受逾30日,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則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嗣後更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稅捐處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訂「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儘速獲得償還,如果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提醒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務必於期限內申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並據以聲請執行;逾期該執行名義將喪失效力。又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所得或財產資料,依據財政部規定,計收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課稅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費新台幣500元。此類案件之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或因申請人提供之債務人統一編號錯誤,致查調結果非屬債務人之資料時,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請申請人於查調時,務必要留意規定,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