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如要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葉先生來電詢問,其有欠繳本局應納稅捐,名下之房屋及土地已由本局設定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想移轉予他人時,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葉先生須先繳清欠繳之稅捐,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函請相關單位塗銷其禁止處分之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085】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