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春節連續假日,營業稅繳納期限延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營業稅查定課徵之繳納期限由原定97年2月1日至2月10日延後至97年2月12至2月21日,也就是繳納期限延至農曆春節過後,因此納稅人可於春節結束後再行繳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查定計算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而按月開徵查定計算之營業人,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因此去年(96年)第四季以及本年(97年)1月等查定課徵營業稅,原本繳納期限為97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而延後繳納期限為97年2月12至2月21日。
依據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查定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至於按月開徵查定計算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之營業人,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春節假期結束後,仍應依規定繳納期限前往金融機構繳納,避免因逾期繳納遭受加徵滯納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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